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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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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法律答询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及政策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程序基本法律规定

  《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5经过城中村居民委员会、城中村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改制后的经济组织,由改制主体制定拆迁方案,拆迁方案要经90%以上村民同意,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必须优先于商品房建设进度,改造主体对其进行监督。

三、村民的安置问题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八)关于“城中村”改制后居民社会保障政策

    1、关于养老保险。原村民改制后可按城市居民参保规定办理。

    2、关于医疗保险。原属村办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可按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原村民企业改制后,按照《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政发[2001]64号文件)规定,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线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关于“城中村”村民转为市民后的就业政策

    1、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为解决“城中村”“农转非”居民的工作出路问题,各区劳动部门要对“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

    2、积极推荐就业。认真做好“农转非”居民的推荐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优先为就业困难的“农转非”居民提供就业服务。

四、拆迁补偿相关法律规定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按照规定,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上的,3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4层、5层逐层递减,5层(不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3层及3层以上的将不再予以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2层及2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2层及2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拆迁时的重置价。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拆迁,应按规划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做安置或提供了过渡用房,不停止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起诉讼,仍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并发【200642

     六、(一)市房地部门要尽快制定全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政策, 原则上对村民的合法建筑拆一补一,再给一套经营性用房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价格评估的法律规定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相应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原评估结果有效,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作出裁决,费用由过失的评估机构承担。                  太原律师 太原律师咨询 山西律师咨询 太原贾清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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