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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河南商会章程

关键词:

哈密地区河南商会

2011/6/21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哈密地区河南商会。
第二条    性质:商会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由在哈密地区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河南籍人士投资企业组成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属于非盈利性法人的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党的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全心全意为在哈密地区的河南籍人士投资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当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联系。维护在哈密河南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守法经营,展示河南企业的良好形象,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同时吸引更多的河南籍人士投资的企业来哈密地区发展,为加快新疆哈密地区开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使之成为豫哈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达到双赢目的。
河南商会的所有活动都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从地区工作大局,坚决执行地委行署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    地区工商联为哈密地区河南商会的主管部门,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哈密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企业联合会。
第五条    河南企业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哈密市友谊商贸城七楼
 
第二章                    
 
第六条            哈密地区河南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向哈密地区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法律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组织之间,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与区内有关组织和团体的经贸、文化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合作培训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民主协商制定的“行业”经营服务公约、规则,遵守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籍企业在哈密的地位和展示河南籍企业良好形象以及各种社会活动。
六、文企结合,共同发展。协助会员单位与媒体互动,与文化联姻,举办活跃本会文化生活及娱乐性的竞赛活动。
七、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举办有益于会员单位及本会发展的企业形象宣传和名、优、新产品的推广。
八、举办服务于会员及本会发展的业务实体,为本会的发展造血。
九、本会应成为“会员之家”,在商会内部开展互学互帮活动,增强本会会员间的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为大小、强弱、新老企业打造互动发展平台,吸引更多的在哈密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河南企业来哈密投资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哈密地区河南商会为团体(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河南各类企业在新疆哈密地区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企业和机构及河南籍人士在哈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营销单位。
四、在哈密地区有影响的河南籍企业领导人和有关单位退休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哈密地区河南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本会人才资源共享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关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河南来哈企业推荐项目并协察项目、帮助融资,资源共享,协办出国考察手续有关事宜。
十、确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待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也可授权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被授权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主持商会领导班子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五、商会实行常务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不座班,但要出主意、想办法与秘书长一起做好商会主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改革方案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驻会机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落实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三名以上监事会(含监事长)成员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驻机构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源共享,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职驻会人员并可聘用若干工作人员。专职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在商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说明:本章程于200711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91124日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
 
 
                               哈密地区河南商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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