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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签保赚协议 推荐者承担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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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9


生意人也有理财失败的时候,不过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与银行职员私下签订了收益保证协议,约定如有亏损,由银行职员自己承担损失。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呢?银行是否也有过错?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无责,判令银行职员依据协议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


  吴明小有资产,因为生意关系,是乌市某银行的长期客户。2013年9月,吴明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职员李鹏拿着一份理财资料向吴明推荐了某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吴明看到资料中明确了投资时间较短和6.5%的收益率,不由心动。李鹏向他承诺,保证收益。当日,吴明在李鹏建议下,购买了70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双方签署了委托合同,约定保底年收益6.5%,到期如不能支付本息,由李鹏承担后果。

  2014年期满时,吴明打电话给李鹏,要求其退还本金及利息,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李鹏先后两次未依指令办理退结手续,最终50余万元打了水漂。吴明多次就此事和银行及李鹏沟通未果,无奈之下,他选择走司法程序维权。

  庭审中,吴明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李鹏也应负有责任。银行方则辩称,吴明所购买的并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只提供银商银权转账业务,双方并不存在理财委托关系,造成的损失与银行无关。李鹏说,他只是为吴明做结算的,与理财交易平台无关,吴明应向投资公司主张损失。

  对于本案,吴明认为,委托合同约定了归还本息的时间,李鹏作为银行职员没有按照指令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银行和李鹏理应对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我只是做了推荐,我和银行明显是‘第三方’,吴明该告理财产品的投资公司。”李鹏认为,吴明的卡号、密码都是自己持有,因投资失败产生的后果就应当由自己承担。

  而旁听的部分市民们则认为,李鹏和银行把自己摆在“第三方”位置,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这显然不合适更不合理。但理财产品本质是另一种形式的投资,吴明作为生意人应该知道其风险,也应当为自己投资失败负有一定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明委托李鹏购买理财产品,双方约定该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为6.5%,若涉案产品到期之日未能全额支付本息,由李鹏承担后果。依据约定,李鹏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李鹏虽然为银行职工,但在本案中,李鹏履行的并不是职务行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给吴明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李鹏赔偿吴明各类损失合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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