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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控 辩 审”分工中律师的司法价值 记我所华正律师辩护成功获得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关键词:

青海律师事务所

2019/12/5

辩护罪名:重婚罪。

案情简介:1991年10月13日,任某某与方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在任某某家中举办结婚仪式,后二人缔结婚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2年8月11日生育一子任小某。2009年腊月,方某某以治病为由离家,自此不再与任某某联系,对儿子任小某不管不问,方某某数次诓骗儿子但始终未回家,导致儿子身心俱疲。2019年春节前后任小某情绪低迷,于2019年4月23日身亡,方某某来料理儿子丧事时由山某某陪同,方某某称任某某系她的丈夫。

任某某与方某某应属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关系,方某某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通过更换姓名等方式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因其重婚行为导致儿子任小某不堪忍受残破家庭而身亡,应以重婚罪对方某某定罪处罚。山某某明知方某某尚有合法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而与方某某登记结婚,对山某某也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任某某请求:1、对方某某及任某某以重婚罪定罪处罚;2、判令解除任某某与方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3、要求方某某及山某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


辩护观点:方某某对任某某陈述的事实持有异议,称其从未改过姓名,她是被自诉人任某某哄骗到任某某家中,后任某某就不让她回家,她生了孩子后,任某某给她改了名字,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方某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1、首先,方某某从未修改过名字,不存在私自更改姓名与他人二次婚姻登记的情形,其次,1991年方某某与任某某同居时刚满17周岁。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女方结婚不得早于ニ十周岁,故任某某主张的事实婚姻及重婚事实不存在,方某某与山某某属于合法婚姻,不涉及重婚罪;2、任某某要求法院解除其与方某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调整的范畴,应依法驳回。

经过华正律师专业有效的辩护,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某某无罪,驳回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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