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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未扣缴个税,您扣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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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新华社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新闻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税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对扣缴义务人设定扣缴职责是国家出于行政效率从源头上控制税源等因素的考量。

依据上述69条,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罚款0.5倍即0.51亿元。这只是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作为纳税人的对方(拿钱的人),还应当缴纳税款1.02亿元、滞纳金及罚款,当然并未在范冰冰偷逃税新闻中显示。

上述范冰冰未扣缴个税问题也暴露了众多企业实际存在的代扣代缴个税法律风险。您的企业存在如下情况吗?

企业对外支付个人劳务费,仅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的预征1%1.5%税率个税的,企业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20%税率全额扣缴个税。

对于上述情况很多企业认为包含了应纳税款,已履行纳税义务,其实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完税凭证规定,仅为收付款凭证,不是完税凭证,不能证实其履行了纳税义务。

针对此问题实务中有很多税务稽查案例和司法判例支撑。该问题风险巨大,建议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否则,收益您未共享,风险您却共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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