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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伦生:民营经济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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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律师协会尚伦生

2018/11/29

尚伦生:民营经济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转载来自:新浪博客)

民营经济在国家的地位、作用如何?习近平同志在11月1日的座谈会上,用“5678”把民营经济讲清楚了。“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既然民营经济在国家税收、安置就业等方面作用如此之大,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加上近年来时而出现“国进民退”的舆论,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融资难、准入难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到了必须重视、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了。否则,民营经济如果一蹶不振,势必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在我看来,民营经济不是未成年人,不是弱势群体,不需要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照顾。民营经济需要的是真正的长久的平等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换言之,我们应当像保护、支持国有经济一样,保护、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平等保护、支持民营经济的宪法及政策基础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从根本法上规定了国有经济的地位,即主导力量。但宪法不排斥非公经济的发展。《宪 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足见宪法规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但不排除非公经济的发展壮大。从根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绝对不能为了发展国有经济限制甚至消灭非公经济。否则,我们只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一条道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破除了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看,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保护非公经济作为一项长期的经济发展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二、要尽快清理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
尽管宪法规定国家支持、保护非公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人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持保留意见。总认为民营经济只是富足了一小部分人,不怎么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实,除了认识因素外,还存在制度上的藩篱。如刑法规定的侵占国有资产属于贪污罪,刑罚设置较重。但侵占非国有财产的为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较轻。虽然这种刑罚设置有效区别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较轻的刑罚,有积极的一面。但对于财产的保护区明显区分了国有与非国有。刑罚设置重表明对于国有财产保护重视,刑罚设置轻则表明对于非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明显小于国有资产。这实际上不利于对于非国有资产的平等保护。另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同样存在很大差别。有的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准入,不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如绝对的利税大户——烟草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经营,非公企业莫入。某地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只允许本地国有的城投开发公司介入,不允许非公房地产开发公司介入等等。虽然近年来国务院不断强调平等准入,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清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让民营经济公有制经济体同等进入,是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应当看到,法律制度的保护是永久的保护!
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需要纠正一批错案
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共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45件91人,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00多件。与此同时,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司法文件,从司法理念、证明标准、诉讼程序、职责把关等几个方面确立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治化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构筑起了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2016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确立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决定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再次庄严宣布,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物美集团行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张伟春诈骗再审一案作出判决,撤销该案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张伟春和物美集团无罪。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不久将进行宣判。这些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再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们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但还要看到,由于纠正错案的复杂性,许多地方法院并没有真正行动起来,纠正的错案数量也很有限,尤其是涉及民营经济及企业家的案件。因此,集中时间和力量纠正一批错案,能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重提信心。
四、要以实际行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要以法律、制度提供保障,给予平等保护。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民营经济不能只停留在层层发文件、层层开座谈会上面。需要立即行动起来,政府部门只要拿出实际行动,企业家们才会拿出实际行动!否则,观望一段时间或一阵风过后,本来一道好菜就凉了!
甘肃省律师协会在全国第一个成立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专门队伍,并立即开始到工商联、商会、非公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不仅为民营经济进行法治体检,还收集可能存在的涉民营经济的错案,进行论证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将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我们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愿我们的行动能够为甘肃民营经济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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