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公司申请原则批准名称和市场主体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原则,应用,受理在先原则,当注册公司名称在同行业中申请和批准不得相同或相似的原则。
(a)唯一的名称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市场主体申请注册时,只能申请一个名称,登记机关只批准一个名称。市场主体变更注册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后,市场主体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
(2)法律原则
申请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名称必须符合市场主体名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不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1。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
2。造成欺诈或公众的误解;
三.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党的名称、党和国家机关的名称、党的名称、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5。汉语拼音字母(除了那些用外语名字和号码);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那些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2。中国的“词”、“中国”、“全国”、“国家”、“国际”;
三.外来词和标点符号;
4。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