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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粱酒 】泉佛土窖酒业|一司机好心帮忙眼被戳伤 赔偿事宜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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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一老板雇请货车司机运树,司机好心帮忙装车, 不料一只眼睛被撬棍戳伤,构成八级伤残。司机认为货主应承担责任, 对方却以只是请司机运树而不是装树为由,进行。昨日,记者获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 货主承担80%的责任,赔偿司机谭波6万多元。

帮忙撬树眼睛受伤

现年45岁的谭波,住蓬安县,前几年,他购置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平时在附近场镇乡村为他人承运货物, 维持生计。而仪陇县的何如望,是一位专门砍伐林木的老板,2015年5月19日,何如望找到谭波,请他驾驶自己的货车,到蓬安县某乡运树。当天上午,谭波把车开到装货地点,便在一旁等待工人装树。这时,4名装卸工人托举着一根根树木, 往车厢里面装, 另有两名装卸工人在车厢上接应,并把树在车厢内放置好。

装卸工人在装树时, 谭波一直站在旁边看,他看到有一节树木没有放踏实,认为这样不但浪费了空间, 而且会造成安全隐患, 便要求在车上放置树木的两名工人把树重新放好。但由于这节树较重,加上中间有个枝丫留下的树包,两人搬着十分吃力。谭波见状, 便拿了根撬棍, 到车上帮忙撬树。但因为那节树实在太重,在撬树时撬棍一滑,直接弹了起来,将谭波的右眼戳伤,顿时鲜血淋漓。

谭波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和玻璃体积血, 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后,谭波又遵医嘱在家继续治疗和休息了一个多月,住院和门诊治疗共计花费6000余元,其中货主何如望垫付了5600余元。

2015年9月8日,谭波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赔6万余元

谭波受伤后, 雇请他的货主何如望积极组织了抢救, 并在其治病期间上门看望。事后,谭波找到何如望,就医药费及伤残赔偿等事项进行协商, 但因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2015年11月,谭波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谭波系何如望雇请的运树司机, 将货物安全运送到雇主指定地点是他应尽的职责, 而树木在装车时能否装好, 是将货物安全运到指定地点的前提条件,谭波作为货运司机,对树木装车是否装好, 具有较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 谭波帮忙撬树的行为也是为了运输安全,也属于雇主雇佣事务的范围,故何如望认为只叫谭波运树,没叫他撬树,他受伤后自己不担责的理由,法院不认同。

谭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谭波并非被告雇请的搬树工人, 可要求工人按其要求去搬动树,且现场也有多名工人,因此,其上车撬树的行为亦有不当, 法院酌定原告谭波承担20%的责任,被告何如望承担80%的责任。2016年3月17日, 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如望赔付原告谭波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何如望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谭波上车帮忙撬树,不仅为了运输安全,同时也维护了何如望的利益,这一行为属无偿帮助,何如望作为被帮的人对此并没有明确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对造成谭波身体损害后果,何如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谭波在帮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与自己身体受到损害有一定的关系,原审根据谭波与何如望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谭波承担20%的责任, 何如望承担80%的责任是正确的。9月21日,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张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受伤如何赔偿

律师雷震:《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以上规定,如果雇员有过错的, 根据双方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雇员没有过错责任,由雇主全额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个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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