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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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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6

  如何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意思自治。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无论是在举证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法律都会更加倾向于被派遣劳动者。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归谁管理、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还是劳动成果、结算的方式是按人结算还是按工作量结算。

  具体区别

  1、管理主体。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直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形式进行劳动。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不只接受发包方管理,由承包方安排劳动时间和形式;

  2、合同的标的。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标的指向是人。劳务外包中发包人是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标的指向是”事”;

  3、结算方式。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按人进行结算费用,劳务外包中,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量进行结算,而不考虑具体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除此之外,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还在用工范围、资质要求等方面,均存在相应区别。

  案例一:

  名为外包实为派遣

  用人单位赔偿,用工单位连带

  案情简介

  赵某与G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G公司安排赵某到松下公司处从事安保工作,二被告均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27日赵某在被告松下公司处工作时被松下公司处员工打伤,赵某伤后住院25天。后经鉴定,伤残九级。

  G公司(乙方)与松下公司(甲方)于2016年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服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的具体指导下工作,并在甲、乙方指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安保服务,根据甲乙双方所拟定的G公司驻松下公司保安工作细则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工作;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人员19名,从事安保服务,可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适当予以调整;第三条:保安服务费为2800元每人每月,月计532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人员的工资、个人保险、生活补贴、上岗培训费、着装费用等。甲方无需向保安个人支付任何费用;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审核,乙方安保人员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争议焦点

  赵某及G公司与松下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方关系。劳务外包是指作为发包人的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辅助性工作委托或承包给本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业务或者工作的经济行为。

  结合本案,G公司与松下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具有临时性、辅助性以及可替代性的特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赵某在松下公司工作期间受被告松下公司监督、管理,赵某须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按照被告松下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松下公司对赵某具有管理权。松下公司向G公司支付的保安服务费按劳动者人数计算包括了保安人员的工资、个人保险、生活补贴、上岗培训费、着装费用等,而非按照工作量计算服务费用。因此,松下公司购买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成果。根据上述分析,赵某及G公司虽然与被告松下公司形式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实质上三方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赵某在值班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松下公司员工殴打致伤,已经构成工伤,因此,对于赵某的损失应该由G公司与松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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