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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人事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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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6

1、2020年春节延长休假期间是哪几天?
答:1月31日至2月2日。
政策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式上班。

2、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建议可按休息日处理。
政策解析:因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另外,本次延?的假期同样不属于周休息日,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综上,本次延?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的假期。


3、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如何计算工资?
答:标准工时制的公司:未上班的,按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延长假期中原本为休息日的无需计算);返岗上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可事后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薪资。
政策解析:参照2的解析,按照休息日进行考虑。

4、延迟复工是哪几天?
答:2月3日至2月9日。
政策解析: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5、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2月3日-2月7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2月9日按正常休息日处理,如安排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 200%工资。
政策解析: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兴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若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答:除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企业未经批准提前复工,可能会受到或民事赔偿、或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政策解析: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而作出延迟复工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除下述特殊企业,其他企业需要严格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行业企业具体有(以下,概括称为“特殊企业”):
(1)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行业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7、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答:不可以。
政策解析:本次停工,系政府作出的停工停业决定,而非企业自主决定的停工,因此企业对该期间的停工休假无自主经营安排权利,包括不能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


8、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已申请的年休假、事假、病假如何处理?
答: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假期性质,员工无需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应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事假、病假申请,正常享受该期间国家给予的特殊假期。

9、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已申请的产假、婚假、工伤假如何处理?
答:产假、婚假、工伤假:与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政策解析: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且前述假期按照自然天数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员工因工受伤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为固定期限,不因延迟复工时间重叠而顺延。

10、企业要求存在感染风险的员工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答:可协商优先休假、或居家办公。若协商休假则无需支付工资,若居家办公或不做要求,一般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劳动者提供劳动权利,在此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
政策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1、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绩效奖、奖金、全勤奖等?
答:可以不支付,具体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
政策解析: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因此,停工停产期限,企业应按照正常应发工资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参考司法实践,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约定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全面及时掌握员工的健康状态,并将疑似等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企业可通过员工信息申报、政府信息通知、员工提供的医疗证明、社区证明或防控证明予以确定是否属于以上三类人员(以下统称三类员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隔离管控措施。

13、复工返岗,企业应如何支付三类员工的工资?
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政策解析: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三类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4、延迟复工期间或复工工返岗,三类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顺延事项。
政策解析: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答:可以协商一致休年休假、事假、病假或中止劳动合同。

16、延迟复工或隔离期间占了试用期很长时间,能否延长?
答:可协商延长,但总时间不得超过最高6个月。

17、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可否降低工资?
答: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薪、轮岗、停工安排、缩短工时、更改为综合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需审批备案)等方式协调,尽量共度难关,不裁员或少裁员。其中,降低工资、轮岗轮休因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应与员工协商一致方能执行。
政策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18、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能否延期?
答:可以,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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