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的王某和赵某二人均未想到“人在家中坐,火从天上来”,两人刚买了不到一年的代步车都全部烧毁了。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财产损害案。
王某与赵某均居住在沙雅县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2016年7月11日,赵某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当晚,下起了小雨,雨水流进赵某给电动车充电的充电器内,引发短路致使电动车起火燃烧,并将停靠在电动车旁的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购买的一辆凌派牌广汽本田小轿车引燃烧毁,该车赵某共计花费134141.65元。经沙雅县消防大队认定:火灾事故是赵某电动车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经主审法官当庭分析了火灾的原因,确定系因赵某给电动车充电未能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而引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王某存在停车不当的过失,根据各方当事人过失,经各方核算扣除王某车辆折旧、残值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物业公司主动承担了12000元的赔偿款,并当庭通过微信给王某全额转账。赵某承担了73000元的赔偿款,并分三年赔偿完毕。王某则主动承担了诉讼费。
法官提示:在日常使用充电器给电动车充电一定要注意安全充电,在户外给电动车充电,必须给充电器做好防水保护处理,最好不要在露天的场所长时间充电,以避免出现本案因疏忽大意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