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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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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王某称:自己在13年3月份的时候购买了一套期房。房屋于14年2月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两点要求:第一,必须签订业主公约;第二,必须签订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自己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购房前开发商所承诺的不一样,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也不合理,所以就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物业管理公司便以此为由不给房屋钥匙。

  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知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王某在13年3月购买该商品屋时,开发商开发商就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王先生出示,如果王某不能接受,双方可能就不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物业管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行政命令,因此,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共同协商最终形成合意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无权强令对方签约,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以不给房屋钥匙为交换条件,强令业主签订3年物业管理协议都是于法无据的行为。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真是为了业主考虑,相信业主是会理性接受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也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权利,经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与业主协商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王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请求法院责令开发商交房,并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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