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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法律规定【新余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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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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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作为一种违反交通犯规的驾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为了对此种现象有效地惩治,国家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么,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或者变造的机动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或者变造的机动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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