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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误区:收到款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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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5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拿房地产企业举例———某房地产企业会计掌握增值税政策不到位,认为只有收了款、开了票才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开票就不计收入。

一、举例

1、与政府签订合同约定“项目受让方需还建住房,无偿提供给出让方安置被征地拆迁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企业未就还建房申报缴税;

2、与政府采购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房地产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

3、个人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约定有交房时间,房屋已达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并陆续已经交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以未能收款、未开票为由,未及时确认收入。

那么后果是啥呢?不用说肯定是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呢!房地产企业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房地产企业开发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延伸其他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代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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