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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63号)精神,充分发挥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领域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和补助的资金。资金总额每年2000万元,其中山海协作专项贴息(补助)资金控制在1700万元左右。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分类分档、先付后补,好中选优、兼顾平衡”原则。


第四条省经合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经合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山海协作专项贴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山海协作贴息(补助)项目必须是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开展合作的项目或欠发达地区支持山海协作企业的平台载体。具体包括:


1.山海协作企业实施的符合“四换”(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集约用地、电子商务平台和环保设施建设等;


2.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购置实训设备、基础建设等项目;


3.山海协作生态农业示范基地购置生产设备、种子种苗引进和培育、开拓销售市场等项目;


4.山海协作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为山海协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指导等支持的平台;


5.其他需要补助的项目。


(二)西部大开发专项贴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基地建设、浙江港口与西部江海联运,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并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合作项目;


2.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高效生态农业、农林综合开发等,对当地农民致富有较好带动作用的农村经济项目;


3.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建浙江(浙商)工业园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4.各类科教、人才合作,并对当地和浙江具有较好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贴息(补助)方式和贴息(补助)周期。专项资金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即项目单位须凭贷款银行的当年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山海协作公共服务平台载体建设项目须凭发生费用申请专项资金(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周期为1年以内。


第七条贴息(补助)标准。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资金规模和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平台载体建设项目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经合部门要加强对受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建立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在组织申报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已贴息(补助)过的项目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第九条资金申请。申请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单位,按统一要求申报。


1.各市、县(市、区)经合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当年度本地区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经两部门共同审核后将项目有关信息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合办和省财政厅。


2.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分别报送省经合办和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


3.申请贴息(补助)资金时间:当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及有关背景资料;


2.已正式签署的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已正式签署的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已支付该项目贷款利息的凭证复印件;


4.山海协作公共服务平台载体建设项目需提供有关费用、相关依据证明和绩效自评等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合办负责对各市县和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度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省财政厅、省经合办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经合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及时上报省经合办、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经合办、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的,撤销该项补助。对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较差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山海协作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8〕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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