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时,抵押物和质押物有什么区别呢?
一、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
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质押的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
质权人。
三、设置次数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抵押顺序在登记档案中会按登记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
人受偿。
在质押担保中,多次质押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要根据不同的质押物适用不同的
法律法规。一般来说, 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为重复质押有可能导致在先的质权人实现质权
后,后顺位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完整的质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
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四、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两种模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记来成立的。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
造的船舶、交通运输工具等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的情
况,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一般质权在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设立,比如股票质押、 应收
账款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