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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

2017/6/23

【政策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于:2017-01-02 10:54:24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调整我省城镇供热能源结构,推动燃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现就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过推进城镇供热煤改电,提高城镇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填补拆除低效燃煤锅炉后的空白,消纳富裕电力,减轻热源热网建设压力,改进供热管理方式,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试点补贴、降低电价、开放市场等一系列支持和鼓励政策,引导市场各方积极参与和投入电能供热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和能源管理模式的创新,激发电能供热市场内生动力。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煤改电技术和设备,确定煤改电试点项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煤改电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政策,稳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

    (三)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选择符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电能供热方式,实现煤改电多元化发展。

     三、工作目标

    城镇供热煤改电的范围,包括拆除低效燃煤锅炉改建的电能供热站、新建分布式电能供热站和单户取暖用燃煤炉具改用电能采暖设备。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分三个阶段目标进行:

    2015~2016年为项目试点阶段。试点对象是单户燃煤取暖炉改用储热式电暖气的居民用户和淘汰低效燃煤锅炉改建电能供热站的居民小区,共计2万户(约3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通过试点进一步确定整体推进阶段的优惠政策,制定煤改电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完成《河北省“十三五”城镇供热规划》。

    2017~2018年为整体推进阶段。在全省城镇适宜区域推行煤改电,完成目标约20万户(约3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制定完善主要电能供热设备产品标准、供热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管政策。

    2019~2020年为市场化运行阶段。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不宜实施煤改气、电力充足的区域全面推行煤改电。在供热规划指导下,逐步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聚集,标准规范体系完备,市场监管有力,健康发展的电能供热市场。

     四、重点工作

     (一)修订完善供热规划。各市、县在编制或调整本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时,要把电能供热作为一项重要规划指标,明确具体电能供热区域、供热面积和供电需求,积极推进电能在供热中的应用。启动编制《河北省“十三五”城镇供热规划》,摸清规划期内全省所有市、县、区的供热需求,结合全省热电联产发展、天然气利用以及太阳能、风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突出城镇电能供热利用,统筹调整供热结构,合理确定热源布局。

    (二)合理选择煤改电技术。各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煤改电方式。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厂附近城镇,优先选择弃风电、弃光电,建设储热式电能供热站;地热资源和余废热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选用地热能、工业余废热;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现有城市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尽量选择能效比较高的电能供热方式。电能供热站可采用蓄热电锅炉、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余废热源热泵等电力驱动供热方式;单户取暖用户可采用户用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暖气、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电采暖设备(材料)。

    (三)积极开展煤改电试点。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试点市(县)要制定供热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替代拆除燃煤锅炉(炉具)供热区域的节能建筑作为试点,电能供热设备(材料)要选用有应用实例的成熟产品,要明确测试电能供热设备(材料)性能的方法和测试建设运行费用的方法,要落实试点工作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要明确试点项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以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点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竣工后应组织验收;试点项目运行一个采暖季后要及时汇总试点效果,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淘汰低效燃煤锅炉(炉具)改用蓄热式电暖气或改建电能供热站的试点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城镇集中连区或城中村整村推行煤改电的,优先给予资金和电网改造等支持;对电能供热取消采暖期阶梯电价,下调谷期电价,适当延长谷期时长;利用弃风和弃光电供热,实行电价低于低谷电价政策。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集中储热式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直购电交易;火电、风电和光电等发电企业,建设并经营储热式电能供热站,电能供热消纳的低谷电量不计入全省发电计划,全部用于增加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五)激活城镇电能供热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城镇电能供热的建设与运营,促进电能供热产业资本聚集。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电能供热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让民间资本进入城镇电能供热领域;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市政债券等间接参与城镇电能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等进入城镇电能供热领域。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能供热设备(材料)的产品标准,编制电能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有计划地引进电能供热技术,开展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术。积极引导学会、协会开展城镇电能供热技术和管理的交流研讨,展示典型项目,推广节能环保产品,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城镇供热煤改电工程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稳步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编制供热规划,落实试点补贴资金,加强电能供热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及时总结煤改电试点工作经验,树立一批可示范、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项目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健康发展。

 

 

 

附件: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责任部门

划定电力供应充足地区。 省发改委 

研究制定试点项目和整体推进项目的补贴政策。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环保厅

研究制定峰谷电价优惠政策。 省发改委 省物价局

研究制定电能供热价格政策。 省发改委 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研究落实电能供热经营企业执行财税【2011118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 省局

研究供热企业直购电和发电企业经营供热的鼓励政策。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编制或调整本地区供热专项规划。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启动编制《河北省“十三五”城镇供热规划》 省住建厅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试点城市,审定试点方案,总结试点经验。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10 制定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煤改电工作范围,组织实施煤改电试点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11 制定电能供热设备(材料)的产品标准,组织编制电能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组织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省住建厅 

12 研究电能供热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政策。

 

 

 

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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