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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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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劳务派遣易县劳务公司易县智达

2016/12/2

    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  了材料、机械的费用,不是劳务结算,而是工程分包结算。为避免非法分包的嫌疑,有必要对承包方的验工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四、对承包方的付款

    在施工中,有时承包方对发包方的已付款不认可;或承包方人员出现伤亡事故、欠付民工工资等原因,我公司要涉及诉讼,发生连带赔偿责任后,出现无款可扣的情况,发包方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费用。

   劳务分包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方式的,应按约定付款。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付款或代付款,须有承包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发包方应保存委托书原件),这样,可避免承包人不认可已收款的情况。在承包方施工中及退场前项目部有义务监督承包人是否还欠付民工工资,应扣住承包方一定的劳务费,已备清偿承包方的债务和工程质量维修。

 财务上现行使用的“借款申请单”是付款前项目部的行政审批手续,不是项目部已付承包方款的证据,因此,承包方收款后必须在收据上签字(或盖章)。

  五、承包方的撤场索赔
  
 因受施工环境、劳动力及材料价格上涨、承包单价低等因素的影响,劳务承包方的利润空间缩小,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停工后(或在撤场时)阻挠发包方施工,提出大额赔偿要求。这种情况近两年来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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