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全面推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的,系统导入的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全面推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时,应如实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购买方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的,系统导入的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三)
举例:下面这张要是在2017年7月1日后开出,就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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