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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务问题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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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开办费八方凯信会计

2017/4/27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今年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吗?具体的会计操作又是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走进八方凯信会计学校关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堂吧

 

本次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程历时一个月,每天我们都会发布关于课程的最新内容,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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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务问题 7、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8、开办费

七、工资薪酬和职工福利费

案例: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因绩效考核需要在工资列支而年底未发放,挂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案例: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冀函2013年161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2012.9.24税总纳税服务司:旅游费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案例: 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论:
(1)工资薪金
审核工资薪金所包含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审核工资薪金合理性及是否实际发放。
(函[2009]3)

(2)审核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
(函2009 3号)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1999]058号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开办费

问题: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开办费处理选择性: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筹建期间不确认亏损,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0。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4、筹办期的结束一般情况下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5、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并申请税前扣除;

6.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7.上述关于筹建期结束,还有筹建期间抬头规定,目前各地对于筹建期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
案例:A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成立后就进入了筹办,到2014年12月31日尚未筹建结束,无任何收入。2014年度共发生筹建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2015年1-6月仍然在筹建期,发生筹建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90万元。怀文公司2015年7月1日进入试生产,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费。企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问题:A公司2015年度的所得税申报
分析:
2015年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额=10*60%=6万元(与当年收入无关)
2015年筹建期间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90万元(与当年收入无关)
2015年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5万元
2015年经营期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150万元(假定扣除比例15%)
2014和2015年筹建期间费用各500万,其中招待费10万,只有60%可税前扣除,即2014和2015年筹建期间的费用在开始经营年度可以在税前扣除金额都=500-10+6=496万

结果: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0+4+4=53万

2015年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20-5=15万元
2015年经营期业务宣传费纳税调增额=180-150=30万
2014筹建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调增=10*40%=4万
2015筹建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调增=10*40%=4万

 

明天我们会继续讲解 所得税实务问题 9、投资转让所得10、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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