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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务问题 罚没支出 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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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支出借款费用八方凯信会计培训

2017/4/25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今年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吗?具体的会计操作又是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走进八方凯信会计学校关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堂吧

 

本次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程历时一个月,每天我们都会发布关于课程的最新内容,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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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务问题  罚没支出  借款费用

三、罚没支出

按照不同收款对象,来区别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行政机关对本企业的罚没支出(行政性罚款)

二、其他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本企业的罚没支出(经营性罚款)

三、滞纳金(例:排污费滞纳金,社保滞纳金)

四、税收滞纳金

1、因少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罚款。
3、办理丢失挂失手续产生罚款。
4、因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罚款。
5、因消防设施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处罚。
6、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未按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违约金。
7、向银行贷款,逾期归还,被银行计收罚息。

四、借款费用

根据借款合同及协议,判断借款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间借款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向自然人借款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问题

(2)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明天我们会继续讲解 所得税实务问题   公益性捐赠  跨期票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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