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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

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八方凯信会计培训

2017/4/23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今年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吗?具体的会计操作又是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走进八方凯信会计学校关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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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明天我们会继续讲解《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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