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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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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八方凯信会计培训

2017/4/14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你清楚的知道今年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吗?具体的会计操作又是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走进八方凯信会计学校关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堂吧

 

本次2017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的课程历时一个月,每天我们都会发布关于课程的最新内容,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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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我国在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

小微企业标准指标的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 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天我们会继续讲解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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