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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怒江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度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交办件后期动态的通知》(怒督字〔2017〕100号)要求,福贡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涉及福贡县的2个投诉件后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梳理,现将梳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泽玛河一级电站
(一)泽玛河一级电站项目概况
泽玛河一级水电站由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泽玛河一级水电站涉及怒江左岸一级支流泽玛河。流域位于东经98°53′~99°02′、北纬26°46′~26°53′之间,行政区划属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架科底乡阿打村,流域面积88.9km2。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泽玛河一级电站拟建总装机容量33MW(3×11MW),保证出力7.75M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4906万kw.h,装机年利用小时数4517h,利用落差713.7m,设计引用流量5.58m3/s。工程属Ⅳ等小(1)型工程,永久性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电站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和开关站等组成,总投资约17010.33万元。
(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泽玛河一级电站于2004年10月15日取得《怒江州人民政府对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泽玛河水电资源的请示的批复》(怒政复〔2004〕47号);2004年11月15日取得《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怒江州福贡县泽玛河流域水电规划报告的批复》(怒政复〔2004〕54号);2008年4月17日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2007年3月30日取得《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怒发改能源〔2007〕102号);2009年取得云南省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贡县架科底乡架河、六慢河、泽玛河一级电站建设项目选址查询情况的复函(云遗产办函〔2009〕42号);2011年10月9日取得《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福贡县泽玛河水电站调整开发高程的批复》(怒政复〔2011〕121号);2013年8月19日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福贡县宏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泽玛河一级水电站的批复》(福政复〔2013〕147号);2014年7月22日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架科底乡阿达村喔摆王村通村公路的批复》(福政复〔2014〕163号);2014年9月19日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福贡县泽玛河一级电站开发权主体变更的的批复》(福政复〔2014〕202号);2015年6月13日取得第3届南博会暨第23届昆交会怒江州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文本;2015年3月19日取得《怒江州移民开发局关于对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的批复》(怒移发〔2015〕20号);2015年4月20日取得《怒江州水务局关于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怒水政资许〔2015〕3号);2015年6月9日取得《怒江供电局关于怒江州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并网的意见》(怒电计〔2015〕10号);2015年10月9日取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福贡管理局关于福贡县架科底乡阿达村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枢纽是否在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证明》;2015年10月30日取得《关于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2015年11月6日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福政发〔2015〕139号);2016年2月1日取得《福贡县文物管理所关于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出具泽玛河一级水电站文物调查意见的申请的回复函》;2016年2月18日取得福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证明》;2016年2月22日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016年3月4日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福政复〔2016〕22号);2016年5月26日取得怒江州国土局《关于云南省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备案证明》(〔2016〕9号);2016年5月30日取得《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泽玛河流域水电规划的审查意见》(怒环函〔2016〕31号);2016年6月27日取得《怒江州国土局关于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怒国土资〔2016〕82号);2016年7月5日取得《关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怒环审发〔2016〕14号)。
(三)案件调查核实情况
1.举报内容一:“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泽玛河一级电站在没有取得环保、土地、林业部门的批复前,擅自开工建设达两年之久的情况,电站在建设对开挖的地方保护不够,其压力管道开挖到处造成泥石流和山体破坏;电站所在地属于国家一级国有林,开挖的压力管道位置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泽玛河一级电站,未批先建,在国有林地架设电线,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调查情况: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开工修建公路,目前已完成公路建设、架设了电线、高空索道、正在开挖电站厂房及2号、3号引水隧洞、建设压力管道。目前取得了怒江州国土局关于福贡县泽玛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林业用地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在电站建设中虽然存在一些山体破坏,但不存在其压力管道开挖大面积、多处造成泥石流和山体破坏的情况。电站厂房上方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Ⅰ级,的确存在架设电线情况,但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压力管道位置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
2.举报内容二:“2-3个月前举报人向福贡县县政府反映过,政府向其出具的回复函称“该电站未批先建违法事实存在,但县政府处置不了,要待省里和怒江州做出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停工”。
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从未做出过上述回复,4月26日县环境保护局受理该举报案件,于2016年7月12日回复举报人为“针对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泽玛河一级电站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怒江州关于停止中小水电开发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待终确定电站所属类别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处理情况
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泽玛河一级电站在建设过程中非法占有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Ⅰ级)面积1.332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福贡县林业部门已于2015年11月17日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林罚决定〔2016〕第01号),向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壹拾叁万叁仟叁佰柒拾元整(133370.00元)。同时,福贡县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4月动态巡查中发现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情况下,于2015年10月建盖水电站,破坏了土地性质,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对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根据勘测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共计7384平方米(其中林地6828平方米,未利用地556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7元罚款,罚款51688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捌拾捌元整)。该公司已执行相关处罚事宜,根据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及规定于2016年6月21日结案。7月21日福贡县环保局对福贡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7月22日向福贡高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福环听告字〔2016〕01号)、《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福环罚告字〔2016〕01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福贡县环保局于2016年7月26日前依法下达《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停止泽玛河一级电站一切建设活动的处罚,并罚款15万元。
(五)案件后期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的后期工作,县人民政府要求涉及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11月30日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对泽玛河一级水电站进行检查,同时组织人员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通过现场检查和走访群众。该项目一直处于停止建设状态,2017年未接到省、州、县有关部门和群众转办、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的投诉。
二、福贡金安硅业矿山开采案
(一)采矿项目建设的时间、过程、以及现状
福贡县指挥田硅石矿位于匹河乡沙瓦村,距老姆登村的月亮田小组直线距离约500米,采矿权为福贡金安硅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冶金用脉石英,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807平方公里。
该项目于2009年开始建设,设计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约5个月后,县安监局发现现场地形不适合露天开采,要求改为洞采,2010年开始办理洞采的设计及相关手续,2011年9月14日完成了采矿证的办理,后续一年多在办理开采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水保、林业等手续,2014年5月开始生产建设,2014年发生“7.9”泥石流灾害导致整个场地冲毁,修复1年后于2015年9月开工,2016年1月30日放假回家过春节停产45天,3月15日开工生产,3月28日老姆登村100多名群众以采矿方爆破作业造成矿山头上月亮田小组群众房屋墙体出现开裂为由群体封堵矿洞,为了维护稳定,县国土资源局向福贡金安硅业有限公司下了停产通知,至此,2016年3月28日以来,指挥田硅石矿一直处于停产中。
2009年建设至今已经8年,企业正常生产的时间还不足1年,建成了2000多平方米选矿区(包括堆矿区),160米矿洞。
(二)环保部门手续办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的规定,该矿山2010年委托云南大学编写了《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指挥田硅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县环保局审批,县环保局于2010年4月26日审核同意了该项目建设,批文名称为《福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匹河乡指挥田硅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审批文号为福环发〔2010〕12号。因设计发生变化,由露天开采更改为洞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以2014年委托昆明天杲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写了《匹河乡指挥田硅石矿3万吨t/a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县环保局审批。县环保局于2014年8月5日审核同意了该项目建设,批文名称为《福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匹河乡指挥田硅石矿3万吨t/a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为福环发〔2014〕99号,县环保局依法依规对金安公司办理环评手续。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6年8月6日-7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实地对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对金安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现场核查,矿山有2台叉车、1台复工300、1台小型926叉车、1台拖拉机、1台70小挖土机,是企业开采必须有的正常设备。在整个0.807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内,表层只开挖了矿洞口和选矿区(包括堆矿区),面积约2000多平方米,矿洞只打了160米,不存在举报者所说的“私人老板用大型机械挖矿,破坏生态,造成地质沉降,对村民生活造成环境和安全威胁”的事实,属于捏造事实,混淆视听。金安硅业有限公司手续齐全,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但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情况,县环保局于2015年10月3日开始,先后下发《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福环限改字〔2015〕3号)、《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福环限改字〔2016〕5号)、《福贡县环境保护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福环限改字〔2016〕9号)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因转型升级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加之与老姆登村民纠纷造成企业停产,经济困难未提出环保竣工验收请求。经现场检查核实,金安硅业的采矿行为,未见到矿区范围内发生破坏生态造成地质沉陷,地表塌陷,村子悬空的现象。
(四)案件后期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的后期工作,县人民政府要求涉及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12月1日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对匹河乡指挥田硅石矿项目进行检查,同时组织人员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通过现场检查和走访群众。该项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未接到省、州、县有关部门和群众转办、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的投诉。同时根据2017年12月29日,怒江州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怒江州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贡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第二批淘汰关闭矿山名单的批复》(怒矿转升办〔2017〕10号)文件,其中福贡金安硅业有限公司指挥田硅石矿被列入福贡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第二批淘汰关闭矿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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