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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关键词:静安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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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食品销售许可价格

  一般周期在10个工作日左右,前提是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带餐饮服务或者食品销售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一)新办静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申请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请现场验收。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可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2.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静安区公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茶叶、酒类批发、乳制品、奶粉等的销售)熟食制作等!

  所需流程:

  经营面积在50平米以下无需验场

  所属工商局或工商所递交申请材料

  10-15个工作日内可领取回执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地址面积多大

  6、食品安全管理员证

  7、店铺平面图

  (50平米以上需要验场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明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可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七、办理时限

  1. .实施许可承诺制的小餐饮许可申请当场或当天发放许可证。

  2.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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