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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材质优良的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便宜又实惠的土地征收律师大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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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北京征地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农村宅基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等领域服务。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征地补偿价格x8f8ebn服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04-09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瀚海科技大厦D座D01号注册成立以来,从事工商、法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领域。目前,分公司及办事处已遍布国内多个城市及地区。建立起了一个以市辖区、东城区为中心,覆盖国内的产品经销和服务网络。 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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