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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桥梁检测收费标准

201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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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房屋检测、结构监测、工程检测和评估鉴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钧测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权威的专家团队,高端的检测设备和前沿的核心技术,为政府机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业务范围:房屋质量检测、房屋抗震鉴定、厂房检测鉴定、工业建筑检测鉴定、玻璃幕墙检测、桥梁检测、工程检测、监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焊接工艺评定、产品失效分析、热像检测、建筑物振动检测、地下管网检测鉴定、工业设备可靠性鉴定

 

 

  1.0.1农村建筑系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

  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小、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0.2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根据这一表述,《导则》鉴定的对象应该明确以下二条:1、不包括其它构筑物在内,如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甚至排除与房屋极其近似或密切相关的构筑物,如宝塔、亭台、烟囱、碉堡、基穴、假山等。2、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1.0.3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1.0.4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1.0.5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1.0.6根据主要承重构件使用性能及承载力和稳定性等方面来定义了危险房屋的概念。

  1.0.7因农村地域广阔,标准对鉴定人员提出基本的资格要求。有专业知识人员是指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者。

  1.0.8规定了农村危险房屋、各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危险性鉴定尚需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条文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系指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农村房屋。鉴定的是“危险房屋”而不是“危险环境”,也就是说,本导则只能从房屋导致危险的自身原因去作出判断,而不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地震、风暴等)对房屋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但若在自然灾害后,其影响所及,使一些房屋产生危险时,则仍应从房屋本身作出鉴定。

  3与评定方法

  3.1根据我国的房屋危险鉴定的实践。并参考国外的有关资料,制订了本导则的房屋危险性。

  3.2评定方法本导则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先对房屋所在场地进行鉴定。当房屋所在场地鉴定为非危险场地时,再采用定性鉴定或定量鉴定的方法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鉴定。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采取综合评定,本导则规定了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把危险房屋评定按三个层次进行,使评定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参照针对汶川地震制定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本导则定性鉴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以弥补有些村镇房屋无法定量鉴定的缺陷。

  3.3等级划分定性鉴定的结果,应以统一划分的房屋破坏等级表示。本导则按下列原则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结构未发生倾斜和超过规定的变形。B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明显损坏,结构未发生影响使用安全的倾斜或变形: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C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D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

 

 

  4场地危险性鉴定

  4.1.1滑坡是黄土地区、丘陵地区及河、湖岸边等常见的灾害,尤其黄土地区的滑坡,在历史上有多次记录,危害极大。软弱土的塌陷也是常见的灾害现象,地基失稳引起的不均匀沉降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农村房屋更易造成严重破坏,使得墙体裂缝或错位,这种破坏往往贯通到基础,房屋损害后难以修复;上部结构和基础整体性较好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则会造成建筑物倾斜。

  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一般规定

  5.1.1~5.1.41定性鉴定应以房屋结构体系中每一部分为对象进行;2定性鉴定应由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3定性鉴定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定性鉴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表格。

  5.2房屋评定方法

  5.2.1~5.2.4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对砖混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柱、梁和楼板以及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对传统结构房屋的检查坏,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构件。

  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一般规定

  6.1.1本条在房屋危险性鉴定实践经验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危险性构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6.1.2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结构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具体地讲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体。

  6.3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6.3.3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难点,本节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长期试验研究成果。确定了其鉴定内容和危险限值。

  6.4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本条规定砌体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4.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砌体结构危险限值。

  6.5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本条规定木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6.5.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木结构危险限值。斜率ρ值和材质心腐缺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确定。

  6.6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本条规定石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6.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石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7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本条规定生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7.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生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8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本条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8.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本导则规定了柱墙侧向变形值h/250或30mm内容,并规定墙柱倾斜率1%和位移量为h/500。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9.1本条规定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9.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梁、板等变形位移值L0/250侧弯矢高L0/60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制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房屋的沉降检测是指沉降房屋在检测时的现阶段状态,它直接反映房屋沉降的程度和严重情况。房屋沉降监测是指对房屋的沉降趋势进行长期的观测。它一般适用与新建房屋,在房屋沉降稳定前定期做沉降观测,有助于确定房屋是否超出沉降标准确定的值。以下是房屋沉降的相关知识,看完后会对房屋沉降有更直观的了解: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操作主要以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B-97和颁布的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为依据,主要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房屋建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各自职责,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及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界定。现就沉降观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一浅析。

  1沉降观测责任主体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即使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机制更是缺失。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①专业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②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有连续性。③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④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门检测认定,精度满足要求。⑤有利于**,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报告负责。

  2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的职责沉降观测记录是房屋建筑工程资料中不可缺少的技术保证资料,能准确反映房屋建筑从开工到使用阶段建筑物沉降变形情况。初期能指导建筑施工的开展,后期是评判建筑物是否变形均衡、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连续性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堤坝建设、大型土石方工程等越来越多,沉降观测的应用及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必要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在沉降观测中的职责。设计部门职责设计部门应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于设计文件上明确注明沉降观测点位置、观测时间、观测方式,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允许沉降速率等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测量单位并签订观测合同,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协调检测单位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作好存档。对于沉降检测异常、需要进行处理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施工单位职责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作好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施工期间点位的保护。协助配合检测机构的施测。定期作好沉降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及时归档,并入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沉降观测单位职责编制沉降观测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备查。

  根据检测合同的约定,建立控制网,设置观测点和基准点。及时进行日常沉降观测。观测过程中,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展变化(如局部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及时调整观测方案。依据工程施工进展(度)或参建各方的要求,提供阶段性数据。及时作好沉降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将报告报施工、监理、设计、勘探等部门备查。沉降观测用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根据有关要求,报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单位核定认可。建设工程沉降进入稳定阶段,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成果,并出具沉降观测分析报告。监理机构职责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检测合同、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主要审查观测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施测人员资格,是否持有上岗操作,观测方式是否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观测点、控制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检测合同的要求,日常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作好日常观测时的巡视检验及协调处理好观测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观测数据、报告,对于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度异常时,及时报告业主及设计、勘察、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查沉降观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记录完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工程竣工时,查验沉降观测资料是否进入竣工资料。对于实施保修阶段监理,应作好竣工后沉降观测的**。未进行保修阶段监理的,于竣工后,将有关资料、要求向业主作说明和移交。

  3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在我们日常建设中,监理、施工单位对于什么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沉降观测,什么样的建设工程可不进行沉降观测没有明确的概念。主要是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未作说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第10.2.9条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及分析的工程。一些地方标准对此进行了强化。《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第14.2.7规定: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建筑物及需要进行沉降验算的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尚应进行水平变形的观测。对于加层、扩建的建筑物,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及分析的建筑物,也应进行沉降或水平变形观测。GB对需要进行沉降验算的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已作如下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除上述规章外,笔者认为:对是否进行沉降观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交底时向业主、监理、施工方人员作详细说明。另地基承载特征值小于130kpa的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不管体型如何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4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合格

  一般设计文件应注明房屋建筑的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等相关指标。在设计文件未注明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项指标作为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的依据:稳定性指标《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1.5条第4款规定: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的工程,若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地基变形允许值指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对不同的结构类型及地基土类别,分别以倾斜、局部倾斜、沉降差、整体倾斜,作为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控制指标。如砌体承重结构,以局部倾斜为控制指标:沿砌体承重结构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中低压缩性土±≤0.002,高压缩性土±≤0.003倍柱距;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是以平均沉降量为控制指标:其基础的平均沉降量≤200mm。沉降速率指标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使用上的具体要求及地区性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结合变形稳定标准、沉降计算结果、沉降速率的发展趋势、时间、荷载等综合分析。由设计、监理、质监、检测、施工、勘察及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当沉降均匀,沉降速率呈衰减趋势、预计后期沉降量不影响使用功能时,确定控制指标。

  5沉降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处理程序

  01当沉降观测数据出现异常,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时,观测单位应首先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地区质量监督部门。

  02监理单位提请业主(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勘察单位复核。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当房屋建筑物影响到建筑结构性能安全、功能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暂停相关部位施工。

  03经勘察、设计等部门复核无误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质监、建设等单位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论证、鉴定,确定责任单位和处理方案。并将结论性意见报送地区质量监督部门。

  04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据处理方案,决定是否加强**、继续施工或减载减层、加固补强、拆除重建。结束语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对建筑物沉降是否发生异常具有很好的预见性,但相关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沉降的要求并不是很明确,施工现场的有些沉降观测还存在很多误区。因此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及参建各方主体应十分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沉降观测的管理,让沉降观测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预见性作用,更好地为工程服务。为加强对本市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审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响应国家相关章节内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制定了危险房屋检测鉴定的流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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