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CNAS认可咨询辅导 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5
7 过程要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1.1 当委托检测任务中包含采样/制样时,实验室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测抽
样(含采样、制样)的方案,包括抽样位置、时间、方式、采样精密度和偏倚等
信息。
7.1.2对内部或例行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可简化进行;对于常规、重复性的
检测,一次性签订检测协议的,建议合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
注:内部检测委托协议书可由母体组织的委托代理人与实验室签订;当检测任
务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合同评审,更新检测协议。外部委托检测协议书由实验室
与客户或其代理人签订,双方签字确认即视为合同生效。
7.3 抽样(采样和制样)
7.3.1采样
7.3.1.1 实验室应确认采样设备/工具以及采样方案的精密度和偏倚等技术要求满足
GB/T 475或者GB/T 19494.1 规定要求且对电煤质量评定无实质性影响。采样设备/
程序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应由实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 19494.3或者电
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
7.3.1.2实验室应:
a) 按照GB/T 475或GB/T 19494.1的要求对每一待采样批煤建立采样方案;明确
需要控制的因素,确保采样代表性。记录采样批煤划分采样单元的理由,同时
划需要分为多个采样单元的合理性;测定所用或品质变化较大的电煤采样方案
的采样精密度。
b)从采样方案设计、采样操作等记录批煤的采样信息,如采样精密度及其核
验、采样方案、采样单元、子样数、子样质量、总样质量、采样设备信息、装样容
器信息等。
c)记录各种可选采样操作的理由及描述,如分层随机采样、车厢(驳船)选
择、子样位置确定、轮船和大驳船采样时机、煤堆采样的合理性、随机性原则等。
d) 对于有检测时效性要求的如全水分样品,应记录抽样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
开展制样和检测工作。
e)当客户要求对已有文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计划进行添加、删减或有所偏
离时(如煤炭采样时子样质量和子样数目、子样布点等),实验室应依据任何偏离
不得影响实验室质量的原则,要对偏离进行风险,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偏离。
7.3.2制样
7.3.2.1 实验室应确认制样设备(包括全自动制样设备)/工具以及制样方案的精密度
和偏倚等技术要求满足GB/T 474或GB/T 19494.2规定要求且对电煤质量评定无实
质性影响。制样设备(包括全自动制样设备)/程序的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应由电煤实
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 19494.3或者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
求进行。
7.3.2.2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验证制样设备、工具满足标准/规范和实验室规定要求并保
留相关记录。
7.3.2.3 实验室应提供全水分煤样的制样设备/程序偏倚试验证据;适用时,提供未经
空气干燥全水分煤样即破碎和缩分但对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偏倚的证据,能解释说明
变动制样程序的理由。
7.3.2.4实验室宜采用二分器或机械方法缩分煤样。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
按GB/T 474和GB/T 19494.2规定的其它缩分方法进行缩分。
7.3.2.5制备样品时,实验室应记录:
a)样品信息,如样品性标识、包装容器情况、标称粒度、样品初始质
量、弃样质量、各留存样质量;
b)试样合并说明;
c)缩分方法及操作过程:记录采用具体缩分方法、理由(机械缩分方法,二分
器法除外)及详细操作过程;
d)空气干燥过程及其信息,如水分损失、干燥时间、样品质量变化等;
e)制样环境设施,如制样前后环境温度、湿度、热(冷)源等;
f)设备、人员、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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