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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试论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销毁

关键词:珠海食品销毁,珠海过期食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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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销毁回流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过期食品主要由企业自行处理,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并且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回收处理办法,只要求企业建立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在法律法规上,涉及到过期食品的相关规定有《食品安全法》,其中第28、40、85条提到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规定了对于企业非法使用过期食品或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处罚[3-4]。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了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地方性指导文件。分析发现,虽然我国对过期食品有相关规定,但都太过笼统,对于由什么部门负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处理销毁,由谁来监管和管理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条文只是通知、建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的法律法规不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比较混乱,没有完善的回收处理制度以及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很难避免某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过期食品“回炉”再加工重新流入市场,或是低价出售给一些小商贩等非法收购过期食品的人,造成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此外,违法成本太低也是过期食品逆向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于罚责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加之监管乏力,让商家认为作假收益大于风险,从而铤而走险。
  .2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92条到条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不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责任条款的处罚力度较轻,且规定不够明确,无法对监管执法部门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基本属于监管盲区,也造成问责制度落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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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过期食品销毁回流的方法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对过期食品处理的规定制定独立、完善的“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过期食品作为问题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详细的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以及管理制度,做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有法可依,监督执法部门对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有法可循,通过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监管部门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过期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例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判刑,附以高额罚款,且10年内禁止营业;法国贩卖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刻关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吊销营业执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等[5]。
  .2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在赋予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权利的同时,责任追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不违法、不怠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操作行为,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3建设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监管模式由企业和经销商严格履行相互间的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协议,对过期食品的处理建立电子台账。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食品检测,严防监管漏洞。国家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积极举报有关企业违法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而监督、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电话语音传输技术建立信息化平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信息化平台传输过期食品处理数据,监管部门发布食品抽检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等,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过期食品自检、下架、合理回收处理等工作。该信息化平台也面向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开放,允许媒体大众在信息化平台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和举报,从而建立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防止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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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收食品必须登记销毁

 
近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 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 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 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 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通知》 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退货日期、 退货数量、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 销 毁 数量、 销毁时间、 负责人员等内容, 销毁食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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