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今年流行买这样的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不光便宜还实用 >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产品详情

今年流行买这样的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不光便宜还实用

关键词: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详细信息全部评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上海普陀刑事辩护律师x59d8bn、上海长宁取保候审律师等产品,集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实业。我们现拥一系列先进的生产设备,同时拥有从事该行业十多年工作经验的高职称的技术人员及受过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队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凭借雄厚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与各界朋友携手合作,不仅在经济纠纷律师的生产及销售走自主创新之路,在英律服务方面更是追求高品质。同时,盈科为客户提供更满意的售中与售后服务,解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上海黄浦经济纠纷律师聊聊司法政策:上海高院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一)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凡是在我公司网站(www.guo64.com)下订单并成交的,产品我们终身免费维修。七天无理由退换。保质期一年,还有疑问请与我司联系:QQ:504816210,电话:13817378002。
我要评论(本站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本站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热门产品更多
热门动态更多
联系我们更多

  • 公司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郭军

  • 联系电话:13817378002

  • 邮箱:guojcity@foxmail.com

  • 传真:021-56555008

  • 地址: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洲际中心15、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