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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坚持守则,实践优质上海国家赔偿律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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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债权债务律师郭军给你讲讲告诉你债权债务小常识,在签约过程别需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盈科主要开展上海司法赔偿律师新市场报价、上海司法赔偿律师做得好、上海司法赔偿律师找好、上海司法赔偿律师比较不错等项目运营。在项目高速发展的同时,盈科始终强调外部机会与内部管理的平衡,十分注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和塑造。公司将客户服务价值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秉承“诚信正直、追求卓越、尊重个人”的企业精神,努力为客户提供诚信可靠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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