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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清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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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9

  

格尔木清朝时期

  清雍正三年(1725)清朝开始直接统治蒙藏地区,将青海各部划定游牧地界,仿内蒙札萨克制度,统一编为二十九旗,分左、右翼两盟。旗长称札萨克,由蒙古贵族王、公、贝勒、台吉等担任,扎萨克之下有佐领,什长等。各旗之间互不统属,不得私自往来,清政府在西宁设有“钦差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统一管理各旗军政事务。格尔木地区属于左翼盟和硕特西左翼中旗,为固始汗史哈纳克上谢图后裔之封地。雍正三年始封都领公中札萨克,授一等台寺吉。清乾隆五十六年(1791)赐公品级,民国二年(1913)晋封辅国公。该旗初封时有户1200户,民国时(1938年)约1050户。原定牧地东起诺木洪河,西至格尔木河,北至河西走廊疏勤河接嘉峪关界,南至诺木罕木鲁接玉树边界,后驻牧于乌图美仁河一带的台吉乃尔,故该旗俗称台吉乃尔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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