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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哪些停车服务收费须报政府同意?收费标准如何计算?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产生的停车服务费应该由谁承担?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专门就《实施细则》做了进一步的政策解读。
四类车型区别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 (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类免收停车费 根据《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另外,《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短信群发|中山短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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