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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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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近日,玉溪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进一步规范。

《规定》明确,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适用于本《规定》。

《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具体界定。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并明确规定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规定》同时明确,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执纪机关纪律审查对象、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规定》对宴请人数作出严格限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包括异地、分次办理的)累计不超过300人(按10人一桌共3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500人(按10人一桌共50桌)。同时,要求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倡导文明简朴、移风易俗。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如实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作出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求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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