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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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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目前,我市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得到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需进行认证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城镇户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退休5年以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4555”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相关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终由县(市)区城乡就业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认证。

    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或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补贴时间视申请人具体情形,按月计算。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4555”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长不超过5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享受补贴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补贴。办理时限为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因历史缴费原因,目前以自由人身份在省社保缴费的,提供相关手续后可在我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因个人原因在其他地区缴费的,可将保险关系调回我市,并从开始在我市缴费之日起享受补贴,否则不得在本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城乡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户籍在铁岭县、银州区、开发区,且缴费在市本级的,到市城乡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审核通过的《铁岭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铁岭日报   铁岭短信群发|铁岭短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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