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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主城区购房 每人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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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

泸州通过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十措施

为推动非户籍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11月2日上午,泸州市政府八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十条措施试行两年,保障进城落户居民权益。

一、保障土地承办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泸州市内城镇新落户,继续保留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放弃使用宅基地权利,并将户籍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高于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三、给予购房补助

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每人补助2万元,每户不超过10万元;在县城购买的,每人补助1万元,每户不超过3万元。

四、给予大中专生租房补助

在泸州市城镇新落户且无自有住房的大中专生,可租住人才公寓,自入住之日起3年内租金减半;在市内就业创业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助,从申请次月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租房补助。

五、提供就业机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临时岗位不低于30%用于聘用新进城落户人员。

六、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在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户籍迁入第二年起,由户籍迁入地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5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七、保障受教育权利

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保障其子女在落户地公平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同时,从主城区、县城优质学校中,每年划出一定学位,解决新落户随迁子女起始年级就学。

八、保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权益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城镇新落户后,保留这些权益:母亲年满58周岁,父亲年满60周岁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在领取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的养老补助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50%。

九、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在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办理免费乘车卡,两年内免费乘坐主城区无人售票城市公交车(农村公交线路除外)。

十、优先享有国有农贸市场租赁权

对有创业需求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新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费优惠30%,连续优惠两年。

备注:十条措施中,第一、二、三、四、六、八、九条中的“农村居民”,不含征地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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