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年,撤销眉州恢复眉山县,属上川南道。次年,改属建昌道。17至18年撤销道制。24年置四川省第四眉山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设在眉山城东,辖眉山、彭山、丹棱、青神、夹江、洪雅、大邑、邛崃、蒲江和名山10县。
解放后,1950年1月设眉山专区,专员公署设眉山县城,属川西行政公署,辖10县,同解放前的第四眉山行政督察区辖县,以后大邑划出,新津划入。1953年3月5日撤销眉山专区,眉山县划归乐山专区管辖。1959年彭山、青神与眉山合为1县,称眉山县,1962年11月两县恢复县制。 1968年眉山县属乐山地区,1985年属省辖乐山市(乐山地区改建)。
眉山市行政区划详图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国函41号”文件批复:1、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洪雅、丹棱、彭山、仁寿、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2、调整后的乐山市辖市中、五通桥、沙湾、金口河4个区和夹江、犍为、沐川、井研、马边、峨边6个县(自治县),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2000年6月10日,国务院“国函60号”文件批复:1、撤销眉山地区和县级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2、眉山县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3、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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