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外部供方进行评价选择,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如零部件及外包产品)的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使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所提供的外部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外部供方的评价与选择,及对其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验证(包括检测)。
3 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对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及收集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信息的采集。
3.2行政部、品质部、生产部、主管及总经理负责合格外部供方的最终评定。
3.3行政部负责外部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具体实施。
3.4品质部、生产部门负责样品及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验证及检验与试验。
4 工作程序
4.1外部供方的选择原则
4.1.1外部供方选择应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和地域就近”的原则,对外部供方提供过程、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及服务综合评价进行选择。
4.1.2选择合格的外部供方必须对外部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评定认可后方可订定。
4.1.3外部供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1.3.1新增外部供方
a)具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b)具备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的生产、加工设备、人员素质;
A)具备良好的质量信誉和资信状况。
4.1.3.2原外部供方应满足下列条件:
a)以往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质量稳定;
b)供货及时,服务良好。
4.2外部供方选择和评定
4.2.1初选新外部供方
- 由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司发展和质量现状、价格等因素需要新增外部供方,由行政部初选新外部供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新工艺、新技术需要新增外部供方,由生产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推荐外部供方,由行政部组织品质部、生产部进行考察选评后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
- 新增外部供方(包括临时外部供方)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行政部报送品质部备案。
4.2.2初步调查
行政部、行政部、品质部、生产部门对新外部供方进行确认,必要时,组织对新外部供方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凡未形成生产能力的外部供方和对外包产品无足够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外部供方,一般不确认为固定外部供方。
4.2.3样品检验
品质部依据经批准的新外部供方,对外部供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要求外部供方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合格后填写《进料检验记录表》报质控主管领导备案。4.2.4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和评价
4.2.4.1首批试用合格后,对其现场质量保证能力调查和评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 凡已获得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的外部供方,一般不再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
- 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信誉的厂,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调查。
- 对一般新外部供方,需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
4.2.4.2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 对新外部供方,由行政部以发函、传真的方式向外部供方寄、传《外部供方调查表》,由外部供方如实填写后并按《外部供方调查表》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由品质部、行政部、生产部门对外部供方资料进评定。
- 对一般新外部供方,由行政部组织品质部、生产部门对有关生产、设备、工艺方面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调查和评定。
新外部供方评定后达80分以上的,由行政部填写《外部供方评价表》,经行政部主管及分管副总批准后进入合格外部供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