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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鉴定损失14万,保险公司定损仅9000,机动车损失鉴定结果为何相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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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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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发展,与机动车相关的保险纠纷不断增多。据统计,2018年全市机动车车损理赔额约为156亿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分析了该院过去一年间受理的涉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指出机动车损失鉴定和维修等行业存在规则漏洞、诚信缺失、监管模糊等现象。

分析指出,该院2018年受理的财产保险类案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的案件有273件,占总数的85.9%。在这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对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提出质疑,而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的金额又与鉴定报告差距过大,时常需要重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静安法院审结的157件保险公司曾提交《定损报告》的案件中,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差额小于1倍的仅有12件,这个数字甚至小于差额8倍以上的14件。在差额最大的一起案件中,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动车损失金额为14.3万余元,保险公司仅进行了外观定损,同意赔付9151元,差距14倍之多。后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原告8.5万元调解结案。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会对机动车损失情况进行查勘定损,被保险人按照定损金额修理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对于小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定损即行赔付。但是,正因为双方在定损金额上经常无法达成一致,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导致此类案件频发。

为何定损差距如此之大?法院指出,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定损机制有待完善,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报告》上往往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也没有汽车修理厂的签章。多数案件中,被保险人甚至看不到报告,只能通过电话或者短信从保险公司处得知定损金额;另一方面则是第三方机构评估机构存在资质标准不统一、鉴定市场良莠不齐等现象,导致公信力存疑。

“承办法官只能看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在大量的案件审理中,我们从个案线索发现了单一法律关系背后可能存在的诸多利益纠葛,需要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鉴定机构、律师团体等联合行动,净化机动车车损鉴定市场,守住金融市场信用防线。”法院建议,创建机动车鉴定信息共享平台,适当增加被保险人对机动车定损、维修,以及保险公司对第三方机构鉴定、维修的知情权、选择权与介入权。同时,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逐渐淘汰不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来源:静安人民政府网   静安短信群发|静安短信平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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