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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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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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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面向全区发布了《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本次电价调整的居民生活用电分为中部电网地区和阿里电网地区。其中,中部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4元/千瓦时调整为0.49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85元/千瓦时调整为0.765元/千瓦时。 

《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精神,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和齐扎拉主席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年内居民和企业电价降费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8〕20号)的基础上,再次降低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同步调整水电上网价格。

《通知》要求,本次电价调整的居民生活用电分为中部电网地区和阿里电网地区。其中,中部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4元/千瓦时调整为0.49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85元/千瓦时调整为0.765元/千瓦时。试行范围为西藏中部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城乡居民住宅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调整后的执行方式和价格标准为: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6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据悉,不具备相应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用户,其用电量均按第一阶梯的价格标准执行。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分季节调整。中部电网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0.72元/千瓦时调整为0.64元/千瓦时;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0.72元/千瓦时调整为0.675元/千瓦时,非工业用户以及大工业中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畴的用户除外。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1.80元/千瓦时调整为1.62元/千瓦时,属于非工业范畴的用户除外。

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试行范围为:西藏中部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存量用户,具体范围同上述丰枯电价政策一致。执行价格平时段按照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峰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下调0.04元/千瓦时。(平时段:0:00—10:00,谷时段:10:00—17:00,峰时段:17:00—24:00。)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电价调整还包括水电上网电价。《通知》将全区第Ⅰ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30元/千瓦时调整为0.292元/千瓦时;第Ⅱ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35元/千瓦时调整为0.341元/千瓦时;第Ⅲ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254元/千瓦时调整为0.247元/千瓦时。

 

 

  来源:噶尔人民政府网   噶尔短信群发|噶尔短信平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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