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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之二——买方税收政策指南l
2014/7/2 10:43:55

 买房个人在存量房交易环节设计税种主要是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契税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二)税率:自2005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3%。
 
(三)计税依据: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核定的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四)税收优惠: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鉴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二)税目、税率:个人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由双方分别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按件贴花五元。
 
(三)税收优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