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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2-7-10 16:28:0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

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使用问题
  (一)自20121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

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和增值税普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货运

专用)和普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货运专用。货运专用按照专

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1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
  (四)试点纳税人201112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

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包括货运专用

)。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包括货运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以外的,在20123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
  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自20121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

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

开具,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