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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轻刑化探究

关键词:

青海律师事务所西宁律师事务所

2015/12/29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朝阳

    摘要: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对任何犯罪从重从严处罚是我国对待犯罪的一贯态度,然而近年来,随着保护的重视,经济犯罪轻刑化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经济犯罪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犯罪,单纯的重刑主义并不能有效的遏制与防范经济犯罪的发生,反而适得其反,浪费刑罚资源,刑罚目的不能达到。

关键词:经济犯罪   重刑   轻刑化

·经济犯罪的必然性

    经济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前进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还将呈现不断的上升趋势。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国家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发展空间,发展自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被调动起来。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目标,由于我国的经济活动还在发展过程中,种种条件还不成熟,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与管理,不管是国家还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能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不免会出现一部分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己的一丝利益铤而走险违反法律、法规。因此,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经济犯罪是新形势的社会犯罪,且经济犯罪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并不断呈现上升趋势。

    市场经济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边界并充满激烈竞争的经济,以获得超出更多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线的内动力:一方面,自由竞争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自由竞争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造成巨大冲击,以获取巨额的商业利益,对经济犯罪分子来说有着巨大的力和心理刺激,一旦具备其它条件,就会导致经济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我们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的这种客观现象的必然性。

·经济犯罪的特征

    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是我们通常对犯罪的分类标准。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违反人类伦理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类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抢劫等。所谓法定犯罪,就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人的认识的变化才从法律上去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成为犯罪。这种行为往往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因此,这类犯罪通常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依照国家政治形势与经济发展的变化变更或者是依照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依犯罪行为的性质,可将犯罪分为财产犯罪、犯罪,这里不再赘述。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是我们上面所诉的法定犯罪、财产犯罪,法定犯罪、财产犯罪与自然犯罪、型犯罪相比,其社会的危害性,人身的伤害性更轻更小,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不是常人所能知道的,与法定犯罪相比,经济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犯罪,其犯罪更不被人所知晓,具有隐蔽性,如果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非法律人是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从主观上来看,其主观恶性更小,从客观来说,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因为经济犯罪无非与钱与经济有关,能够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因为钱具有可弥补性。同时经济犯罪还有以下特征:

    1、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只能存在于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因而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财产犯罪相比较,其犯罪结构具有复杂性

    2、经济犯罪的多变性,多变性来自于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受经济关系的制约,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

    3、经济犯罪的新型性,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蜕变出来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4、经济犯罪的多重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5、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三、经济犯罪轻刑化的必要性分析

   重刑化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的践行者,它使得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在短期内,能够从心理上威吓到犯罪者,对于打击犯罪,建立井然有序的在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刑化遏制犯罪的刑罚功能却是有限的,对社会的积极推动作用是短期的,一旦到达一定的时间可能会起到反作用,重刑化是在特殊时期逼不得已的选择。经济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在运用时一定要慎重,刑罚的处罚轻重关乎到的保护问题,从经济犯罪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经济犯罪对他人人身伤害比较小即对他人的伤害比较小,那么在处罚经济犯罪的人时,我们也要用轻刑,这样即保护了犯罪人的权利,又不会因为严罚而使社会感受到不公。经济犯罪作为一种非的犯罪,国家在打击时要柔和,力度要恰当,否则容易触犯,对于经济犯罪本人来说也是不公的,这样容易让受到惩罚的犯罪人实施更加过激的行为。

    2、从刑罚目的来看,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如果犯罪是一种恶的话,那么刑罚就是对恶的一种。“人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①,此句话就说出了刑罚报应主义而不是预防主义。然而现行的刑罚功能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打击犯罪,刑罚的目的不再是如何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使其受到精神上,身体上的折磨。现行的刑罚目的是预防作用,保障,如何防止未犯罪的人去实施犯罪,已犯罪的人再犯罪,教育作用,使犯罪的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给与犯罪的人赎罪的机会。刑罚的目的即对于犯罪也对于非犯罪,即对于自然犯也对于法定犯,那么,经济犯罪作为一种非的法定犯罪,更应该体现在预防上,经济犯罪的刑罚更应该轻、宽。

    3、从保障上来看,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类对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对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的保护不仅对被害人来说是重要的,对犯罪人来说也是重要的,的保护不仅在于法律的实施上,更重要的法律的制定上。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对的侵害也是有目共睹的。以前我们总认为在法律的运用上要体现,但是一个没有保护意识人而制定的法律再怎么实施也不能保证的保护,因此,法律本身就要有保护的目的。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犯罪,此类犯罪对他人的侵害非常小,那么。对经济犯罪的人在实施惩罚时我们更因该保护犯罪人的,此的保护最主要的就是法律的惩罚要得当,要合适到位。那么,对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问题就不证自明啦。因为重刑化的刑罚本身就有侵犯的“嫌疑”。

四、经济犯罪轻刑化措施

    从前面的经济犯罪的特征及必然性可以看出,对于经济犯罪,我们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能做的就是预防,预防经济犯罪数量的减少。传统的杀一儆百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从经济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无非就是为了财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就要从财或其他经济利益出发进行处罚。

    首先,我们要废除一切有关经济犯罪的死刑,有期徒刑的阶梯幅度要多,这样对于不同的犯罪数额处罚好把握,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的保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少的经济犯罪,多用管制、拘役刑罚。无期徒刑要慎用,善用。经济犯罪多用管制、拘役、有期性有利于的保护,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以及弥补损失也是有利的。因为经济的损失多数是可弥补的,这样即对犯罪人给与了惩罚,也弥补了经济损失,惩罚成本降低,犯罪预防得以提升,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经济犯罪成本。

    其次,增加财产刑罚数额,现行的刑法对财产性刑罚只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但是,罚金与没收财产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并用。经济犯罪作为一种财产性犯罪,可以对于此类犯罪的财产刑罚同时使用罚金与没收财产,这样犯罪所得的财产不仅没收,还使其最终所得的收益远远小于财产刑罚数额。这样会使经济犯罪的人在经济利益上进行考量,不敢轻易逾越红线。

    最后,对于经济犯罪的罪犯,限制其在一定的时间内高消费,这样,对于对利益的不择手段的追寻有一定的遏制,逐渐灭杀其虚荣、不当高利的野心,静心感受底层而又接底气的生活,有益于人性的改善。

参考文献

【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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