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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污水处理|蓝梵环保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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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以下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解释

1.为什么要出台的“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振兴农村的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高度重视,“环境整治农村生活三年行动计划”,“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的战斗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筛选技术和模式在该地区的修订。四川省积极响应呼叫中心,“四川农村,生活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分类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污水达标排放。 2018年9月,生态环境办公室的部门,房产和理事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发展”(中央局水函[2018] 1083号),要求各地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

    目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已成为农村、湖泊、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国家和地方对农村的排放标准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导致执行标准多种多样,建设和运行效果差等,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短板。

    因此,为了落实国家政策,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建设美好的村庄,填补现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监管体系,迫切需要颁布和实施标准,规范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什么是“标准”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有以下四点:

    首先,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为确保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提高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环境作为重要目标,通过执行标准的质量,实现农村水环境改善品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是因地制宜,宽严相济。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结合岷沱江重点控制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划分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基于问题定位的分类和分类。

    三是合理可行,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和一定的前瞻性,兼顾农村经济承载力和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指标限值要求,采用污染控制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扩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治理技术。

    四是系统协调、有机衔接。充分考虑并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进行比较,《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城市污水回用景观环境水水质标准》(GB/T 18921-2002)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协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3.“标准”是如何体现“以生态,绿色发展”的理念?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处理技术的选择,应该明确要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控制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建设和处理工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首选的生态处理技术模式。

    二是在污水利用中,由于尾水含有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等营养物质,经过预处理可以利用附近的资源,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 因此,《标准》明确规定: 鼓励水资源优先循环利用。 农田灌溉的有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gb 5084的要求; 渔业的有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gb 11607的要求; 景观环境的有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gb / t 18921的要求; 污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

    第三,所产生的污泥处置设施,资源利用必须遵循优先合理规范的处置原则。

4.该标准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地方排放标准的通知》(河办函〔2018〕1083号)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外设计处理能力小于500m3/D(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标准”是污染物控制目标是如何选择的?

    当选择的污染物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首先,我们必须把重点放在关键问题要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富营养化),并导致污染(氮,磷等因素)的关键因素;第二个是总代价污染物排放减少量,农村防止黑臭水体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化学需氧量,氨);第三,在当前农村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由于我省农村普遍存在经济水平低、技术力量弱的特点,不具备对部分污染物的检测能力,目前生活污水中部分指标浓度较低,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12个基本控制项目相比,简化了控制项目,在总悬浮物、氨氮、总氮中选择了pH值、化学需氧量和悬浮液,总磷和动植物油是7项控制指标(其中动植物油仅用于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餐饮服务的设施)。

6. 如何厘定标准的等级?

    根据废水排放标准分级的下落和处理设计成刻度设施,考虑到岷江,陀流域聚焦控制区域被划分成一个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等级设置遵循较大规模的过程中,通过功能级别越高,受纳水体环境,结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原则,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分级标准,目前的情况相对更严重的污染岷江,沱江流域适当重点控制区的要求提高。

7.“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采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环办发〔2019〕403号)指导地方政府编制和修订排放标准,以《工作导则》为依据,对标准排放限值进行控制,根据调查阶段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的情况,排放限值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分类和措施确定。

按照宽严相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易产生黑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耗氧指标,适当放宽对实际运行中难以去除的总氮、总磷的要求;同时,由于小型设施建设运行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适当降低要求。

8. 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有何规定?

    “标准”的过程中的排放监视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端部的位置。当污水处理设施或废水通过管道进入所述沟槽的所有下游湿地(或泻湖),和人工湿地(或泻湖)流出的水可被用作该设施评估。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是:“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日处理能力20-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19年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要求为“21个城市”地级市选择试点村,上半年和下半年对日处理能力在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一次监测(两次监测间隔时间至少4个月以上)。对列入长江经济带入海口监测超标试点的排污口,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列入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许可证目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我监测方案进行自我监测,并披露相关监测信息。

9.新设施的实施(改造、扩大)与现有设施之间是否有任何区别?

    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10.如何确保“标准”的实施?

    《标准》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其次,逐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体系,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资金保障制度,建设与管理并重,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提高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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