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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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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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