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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互联网乱象,国务院出手了!

关键词:

互联网互联网推广国家政策

2021/2/20

    近两年来,“两个选择”和“大数据成熟”现象在平台上越来越普遍,并从电子商务扩展到零售、快递、在线车辆采购和旅游业。

对此,国家已采取措施!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导意见》,针对“两个一”和“数据高度成熟”等热点问题,反映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该指南明确指出了在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平台。一般来说,有必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然后根据案例。为此,我国从宏观层面多次强调加强网络经济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性。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加强反垄断措施,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加强反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确定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要任务。完善确定垄断企业平台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指南》的出版是中央系列讲座精神的积极体现。

    到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阿里巴巴涉嫌“两选一”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多家企业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知的。导游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腾讯紧张纠纷提克托克。2021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VIP(中国)有限公司影响用户选择、限制流量封锁、淘汰商品,减少对经营者品牌、流量和商机的消费关注,限制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品牌。这些案例意味着规范网络经济发展,打击垄断平台已成为所有人的共识没有然而,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行业本身,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方法的理解和处理都越来越清晰。

    01什么是寡头垄断互联网平台?

    垄断的互联网平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垄断数据。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操作。然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成本.许多免费服务,用户使用数据作为货币很多。平台公司收集大量数据,跟踪行为并实现了从“数据挖掘”向“现实挖掘”的过渡,从而渗透到人们的日常体验、交流甚至思想。平台使用特定促销的数据,优惠券和广告,以增加用户。平台对数据的垄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平台利用自身的市场力量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要求消费者提供超出服务范围的数据借来的平台.中国许多互联网平台要求用户提供各种数据,包括使用它们。平台完成服务不需要数据和授权,但为了使平台能够继续探索消费者.其次,该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竞争。平台不仅使用其服务来收集消费者的多维数据并相互验证,此外,它还获得消费者的形象,并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服务。还有一些平台利用优势限制竞争,如即时通讯平台限制其他平台应用在其上的正常分享,都应该受到监管。但是,从互联网平台本身来看,由于网络效应、多边市场效应等的存在,对互联网寡头的监管,在使用拆分等结构性监管方式时需要更为慎重。而且,从国际竞争态势看,互联网领域的平台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不宜轻易拆分互联网行业的企业,以降低其竞争能力。

    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机构等进行整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规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竞争秩序相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另一部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尤其是消费者隐私保护,这是互联网平台竞争规制的一个独特之处。因为相当一部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优势是建立在数据优势基础上,而数据与消费者隐私密切相关。这些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由于涉及的法律比较多,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执法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执法目标、手段、方式等均有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使互联网平台垄断执法方面难以做到迅速而及时,标准也难以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寡头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进行整合,并统一执法部门。
    三是对互联网寡头的并购及跨市场集成等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互联网寡头强化其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集成,从而将其垄断优势进行多轮强化。这种跨市场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流量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业务纵向或横向扩张形成的,也有可能是平台进行并购而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寡头进行跨市场并购时,一般在新的市场内并没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因而也没有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然而,如前所述,这种并购,有可能导致互联网寡头通过杠杆效应,实现垄断的自我强化,从而在新的市场中形成新的垄断力量。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一套解决杠杆效应的结构性分离和预防性禁令措施。这些措施的核心是对互联网优势平台进入某些行业进行必要的规制,结构性分离是防止平台进行某些具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平台无法与使用平台的公司直接竞争。这些结构性方法在国外的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已有过应用,如铁路、电信运营商、电视网络和银行等。结构性措施的另一个方面是设立防火墙制度。即在平台的管道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避免这些业务之间出现交叉。然而,对互联网领域的防火墙制度,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实施成本较高,监管不容易,效果可能并不会太好。
    四是推动平台中立制度试点。平台中立制度就是要求一个平台平等对待使用其基础架构的所有商业活动,不能对平台内的经营者采取歧视性政策。平台中立制度在本质上是将互联网平台视为一种核心基础设施,核心基础设施应该平等地向其使用者进行开放。核心基础设施理论在反垄断领域一直有争议。21世纪初,美国法院在Trinko案件中,对核心基础设施理论进行了批判。随后,核心基础设施理论在反垄断实践中很少得到应用。我们认为,在核心基础设施的研究过程中,既往的观点更多地强调硬件基础设施,而在互联网领域,以软件为特色的平台基础设施正在形成。而这些设施的性质,需要深入研究。在国际上,近期对核心基础设施的看法有所改变。例如,美国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表示,可以考虑“将大型技术平台指定为平台设施并与该平台上的任何参与者分开”,以阻止平台使用其从平台上的第三方获得的数据来使平台自营业务获得超额收益。从整体上看,将互联网平台视为一种核心基础设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探讨,这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审慎试点,而不能直接盲目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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