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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重大疑难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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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重大疑难案件律师疑难案件怎么诉讼处理?
一般来讲,高级法院向法院请示的案件都是疑难案件。通常法院采用“批复”或“答复”对其中疑义作出解释。[1]但是,批复、答复的研究并非理论研究热点,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更是长期远离学者视野。通过对105个法律适用类批复、答复的分析,可以一定程度上拨开疑难案件处理的神秘面纱,认知真实世界里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一、批复答复中的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司法方中一个重要的也是较有争议的概念,[3]有法官认为它是指发现解决个案纠纷的法律规则所采取的方法,并分为对明确法律规范的寻找、对模糊法律规范的解释、对法律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空缺立法”、从现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以及法学理论中提取法律原则,以及价值衡量等六种途径。
(一)法律发现的主要形态
1.法律规范冲突的判断与选择
大量批复、答复基于法律规范冲突而发生,高级法院提交请示的主要目的是让法院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行他字23号)中,法院认定呼和浩特市政府规章中“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否定了相关条款的效力。《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20号)中,法院认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否定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突条款。此类冲突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法规居多。[5]
2.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院主要运用了两种解释方法:一是字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7]法行字27号),明确认定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复查”并非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因此被决定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8号),明确了“屡教不改”作为实施劳动教养的必要条件之一,“仅有一次盗窃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二是扩大解释。《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6号),指出“离退休工作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而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在解释结果上,此类批复、答复都倾向于保障行政相对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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