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外观设计中山专利申请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哪些外观设计需要合案申请,坦洲外观设计中山专利申请办理点提示,以下几种情况符合中山专利申请合案条件:
(1)属于成套产品。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各个产品间的设计构思相同,但每件独立的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各产品组合到一起又能体现出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2)同一产品设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超过10项)的相似外观设计。
中山专利申请办理坦洲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可以避免相似度较高的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又可以为专利申请人节约中山专利申请成本。多个外观设计专利(10项以内)合案提出申请,申请人仅需缴纳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