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证咨询服务 检验机构认可范围的限定
2.5 检验机构认可范围的限定 ISO/IEC 17011:2017 条款 3.1 认可的定义表明,认可仅限于合格评定机构已证明自身有能力开展的特定合格评定工作。因此如果合格评定机构不能证明其具备某合格评定工作能力,则认可范围中不能包括该能力。IAF/ILAC P15 条款 6.3.1b 指明, 认可范围可能包含用于合格评定目的的对证据(含第三方提供的结果或报告)的检验或评价。此时对特定类型证据(比如报告或记录)的检验自身就是一种检验。 在确定认可范围的细分程度时,认可机构要考虑相关方的需要,以及领域细分程度带来的益处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