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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查询质量可靠|粤高涉外商标服务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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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1-08-31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416(办公用途)注册成立以来,从事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服务领域。目前,分公司及办事处已遍布国内多个城市及地区。建立起了一个以广州市、天河区为中心,覆盖国内的产品经销和服务网络。 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涉外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并要求构成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10条还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这些文字、图形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以上这些文字、图形作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一律禁止使用。(二)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年7月28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该《实施细则》修正后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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